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2025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恰逢“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宁波舟山港股份带领广大投资者解读《民法典》中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基本原则,以及主体平等、财产权利保护、交易便利、侵权责任追究等核心要点,帮助投资者明晰法律边界,守护自身权益。
一、平等原则:资本市场的“基础底色”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资本市场中,这一原则体现为各类投资者(无论机构或个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享有同等的交易机会和权利保障。
典型场景:上市公司需对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一致的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不得选择性透露信息;券商等中介机构需以同等专业标准服务不同规模的客户。
投资者权益:若发现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存在“差别对待”行为(如向大客户泄露未公开信息),投资者可依据平等原则向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二、自愿原则: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资本市场中,自愿原则强调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迫、欺诈或误导投资者交易。
典型场景:
l 基金销售机构需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不得夸大收益或隐瞒亏损可能;
l 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投资标的、决定买卖时机,任何“代客理财”“承诺保底收益”的行为均属违法。
风险提示:若遭遇“诱导开户”“话术推销”等违背自愿原则的行为,投资者可留存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向宁波证监局(投诉电话:87175029)或公安经侦部门举报。
三、公平原则:维护市场的“天平正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资本市场中,公平原则要求交易规则透明、权利义务对等,禁止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典型场景:
l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手段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l 债券发行中,发行人需如实披露偿债能力,不得隐瞒重大债务风险。
法律救济: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失职等导致投资损失,投资者可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联合其他受损投资者发起证券集体诉讼,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四、诚信原则:资本市场的 “生命线”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准则,要求市场主体如实告知、言行一致、遵守契约。
典型场景:
l 上市公司需在年报中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得虚构利润或隐瞒重大诉讼;
l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投资范围运作,不得“挂羊头卖狗肉”。
违规后果:若发现上市公司或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背信违约等行为,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投资者网或“12386”热线投诉,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民法典》中的投资者权益“防护网”
1.主体平等:打破“资本歧视”
《民法典》明确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投资活动中法律地位无差别。例如,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均有权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其投票权受法律同等保护。
2.财产权利保护:筑牢“财富盾牌”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l 投资者的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金融资产均属合法财产,禁止任何机构以“市值管理”“代持”等名义非法侵占。
l 若遭遇账户资金被盗、股票被非法冻结等情况,可依据《民法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追究侵权方责任。
3.便利交易流转:优化投资“通路”
《民法典》通过规范合同效力、完善担保制度等,保障资本市场交易效率。例如:
l 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的合法地位,减少交易争议;
l 优化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等业务规则,保障投资者资金周转需求。
4.追究侵权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 若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因故意或过失(如财务造假、未勤勉尽责)导致投资者损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l 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主张权利。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监管部门、市场主体与投资者共同努力。宁波舟山港股份将持续践行法治理念,与投资者携手,以《民法典》为“导航仪”,在公平、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中守护财富、共筑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