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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港口作业部分费用正常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9 来源:业务部 浏览量:8695

广大客户: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携所属集装箱码头积极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部署, 关注客户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困难,在采取港口服务针对性措施, 保障港口运作通畅的同时, 出台一揽子港口作业费用减免政策, 降低客户经营压力, 与广大客户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下, 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在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 为引导客户进出口集装箱加快流转和合理安排集疏港, 维护港口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现决定恢复进出口集装箱库场使用费等项目正常收费。 具体安排如下:

一、恢复进出口集装箱免堆期政策。 自 2020 年 5 月 16 日 0 时起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进口免堆期恢复至 4 天, 出口免堆期恢复至 2 天。

二、恢复进口重箱港口作业包干费( 转栈作业) 收费。 自 2020 年5 月 16 日 0 时起进港的进口集装箱重箱,在港期间发生转栈作业的,正常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转栈作业) 部分。

三、恢复船舶供应服务费(冷藏箱制冷作业) 正常收费。 自 2020年 5 月 16 日 0 时起进港的进出口本地冷藏箱, 在港期间产生的船舶供应服务费( 冷藏箱制冷作业) 货方部分正常收费。

四、货物港务费及港口设施保安费降费继续执行国家规定。 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货物港务费及港口设施保安费降费 20%。

五、其他事项: 1.以上适用我司下属宁波舟山港域各港口企业,各项收费标准见我司官网公示和码头现场公示; 2.原公布的 1 月 24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期间通过易港通平台业务办理产生的集装箱货方费用, 结算账期延长 30 天(现付除外) 政策在截至日前继续有效。 3.符合我司此前发布的减免政策, 但已全额结算的客户, 可继续向易港通平台或相关单位申请结算退款。 4.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医疗物资的客户, 如有需要可向我司提出申请, 我司将继续给予重点保障。

感谢各位客户对我司的支持,我司及所属码头将一如既往提供优质港口服务。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