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45号)的要求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精神,其中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我司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我司码头现已完成3套高压岸电和9套低压岸电设施的建设并已通过专业机构供电检测。其中高压岸电单套设备容量5MVA,具备向大型船舶提供6.6kV 60Hz或6kV 50Hz的供电能力;低压岸电单套设备容量300kVA,具备向小型船舶提供400V 50Hz的供电能力,现予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