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业务章程
发布日期:2019-01-04 来源:宁波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浏览量:394

宁波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业务章程

第一条 宁波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为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和国外进出口货物服务的理货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理货业务:

1.件杂货装卸船理货服务;

2.集装箱装卸船及集装箱内货物装、拆箱理货服务;

3.散装货物装卸船理货服务;

4.其他委托性理货业务。

第二条 本公司受理的理货业务:

1.理清货物数字,检查货物包装或外表状况,记录货物实际积载状况;

2.核对集装箱箱号、箱型、尺寸,检查箱体、铅封状况,记录集装箱实际积载状况;

3.集装箱装拆箱的施封、验封以及理清箱内货物数字,分清箱内货物残损;

4.受理货物的挑唛、分规格、挑小样;

5.货物打尺丈量、散货水尺计重等委托理货服务;

6.办理跨境电商、海运快件委托理货服务;

7.办理进出口拼箱、分拨箱理货服务;

8.受理货物监装监卸、货损箱损检验和鉴定服务;

9.提供业务咨询和各种信息服务;

10.承办其他理货业务。

第三条 凡委托本公司办理业务,均以本章程为准。

1船舶长期委托:理货业务开展前,与本公司签订长期理货协议。长期委托关系建立后,无需逐航次委托。

船舶航次委托:理货业务开展前,向本公司单航次委托,签订理货委托书。

2.其他委托业务,可与本公司商务部门洽商,专门委托办理。

第四条 本公司按照对外公示的《宁波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理货服务费收费标准》计收理货服务费。

第五条 在船舶装卸前,委托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我司提供进口货物或集装箱的积载图、舱单,出口货物或集装箱的配载图、预配清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资料,通过EDI中心发送或接收有关电子数据,因单证资料提供不及时或数据错误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委托方负责。

第六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相应业务的操作流程或规程开展理货服务,实事求是,公正理货。

第七条 长期和单航次委托关系的理货作业结束后,本公司均须凭船方签字的理货业务凭证,连同其他原始凭证,向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结算理货服务费。其他委托业务,以双方协商后的方式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 本公司与委托方之间的业务纠纷,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公司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因本公司责任造成委托方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不高于单船(单次)理货服务费用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