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集装箱船舶理箱业务规程
发布日期:2019-01-04 来源:宁波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浏览量: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11872018

进出境集装箱船舶理箱业务规程

Rule for business of tallying container carried by entry-exit container vessel

201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准备工作. 2

6 实施. 3

7 后续工作. 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理货协会、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宁波外轮理货有限公司、青岛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深圳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连云港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荣强、许向阳、刘梅茹、张梦红、曹平、尹敏、傅光富、李霄立、马约翰、霍文中、白学光、朱顺利。

 

进出境集装箱船舶理箱业务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集装箱船舶理箱业务的一般要求、准备、实施和后续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载运的集装箱理箱业务,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载运的集装箱理箱业务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951-2014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

JT/T 1188-2018 进出境集装箱船舶理箱单证

3   术语和定义

JT/T 951-2014和JT/T 1188-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JT/T 951-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 1

理箱业务 business of tallying container

收集、整理集装箱信息,核对集装箱箱号,检查集装箱箱体状况和封志状况,查验集装箱残损,标识实际装船积载位置,办理集装箱交接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

3. 2

理箱依据 base of tallying container

反映船舶所载集装箱箱号、封志等信息的纸质或电子单证。

注:包括进口舱单、出口预配图、出口装货单、出口放行信息、出口关单等。

3. 3

管理人员 administrator

口岸理货机构的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

3. 4

理货单证 tally document

载有船舶理货信息及相关信息的单据、文件(包括纸质和电子信息)。

[JT/T 951—2014,定义3.3]

3. 5

理货人员 tally clerk

口岸理货机构的理货员、理货组长、业务员、业务主管等人员。

[JT/T 951—2014,定义3.4]

3. 6

口岸理货机构 port tally organization

按照规定经营地域从事理货业务的经营人。

[JT/T 951—2014,定义3.5]

3. 7

全国性理货机构 national tally organization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在全国港口投资设立口岸理货机构的企业法人。

[JT/T 951—2014,定义3.6]

4   一般要求

4. 1口岸理货机构和全国性理货机构均应取得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4. 2 理箱业务应由符合规定要求并专门从事港口理货的口岸理货机构及其理货人员实施。

4. 3 口岸理货机构在获得所在港口企业的同意后开展现场理货作业,应遵守所在港口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 4口岸理货机构应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4. 5 理箱业务所使用的理箱单证样式见JT/T 1188-2018。

5   准备工作

5. 1 装卸船理箱前准备工作

口岸理货机构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a) 获取进出境集装箱船舶理箱依据和相关资料,并进行整理、登记、审核或将其电子信息导入有关船舶理箱信息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解决;

b) 根据港口船舶作业计划,制订船舶理箱作业计划,提出注意事项,对理箱船舶派出相应的理货人员;

c) 将船舶理箱依据和相关资料交给指派的理货组长。理货组长应对船舶理箱依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d) 对有特殊要求的理箱船舶,召开船前会,提出具体理箱措施和要求,并由理货组长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5. 2登轮前准备工作

理货人员应核对船舶理箱依据、相关资料,备齐理箱单证、用品、设备,统一着装,佩带防护用品及安全帽等。

5. 3 登轮后准备工作

5. 3.1理货组长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 对进口集装箱,向船方了解进口集装箱装舱积载、航行状况、中途港卸箱、卸船理箱要求等,告知卸船理箱方法,与船方商定验残方法,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b) 对出口集装箱,向船方了解出口集装箱卸港顺序、装船注意事项、装船理箱要求等,告知装船理箱方法,与船方商定残损箱处理方法等,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c)向港方了解船舶作业安排,告知理箱交接方式、验残方法;

d) 分派理货员,确定理货员的工作岗位、交接方式和理箱方法,向理货员交付理箱依据,交待注意事项,做好有关船舶理箱操作系统的数据录入。

5. 3.2理货员应根据进口积载图、出口预配图向装卸工班告知进出境船舶装卸箱位置、数量、箱型、残损箱处理方法、交接方式、注意事项等。

6   实施

6. 1 理箱与交接

6. 1.1 在装卸船理箱过程中,理货员应依据进出境集装箱船舶理箱依据,在船舶甲板、船边或理货监控室等安全岗位上采用人工或信息化理箱方法进行如下理箱与交接工作:

a) 逐一核对、记录并确认箱号,检查箱体状况和封志状况,查验箱损并做好记录;

b) 在出口预配图上标识或在理箱操作系统上确认集装箱箱号和实际积载位置;

c) 按原始舱单或进口舱单与进口积载图核销进口箱号;

d) 填制“理箱单”,与港方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或对已装卸船理箱电子数据进行确认;

e) 及时将已装卸船理箱信息报告理货组长。

6. 1.2 理货组长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理箱工作:

a) 记录船舶作业开工时间;

b) 及时掌握加卸箱、减卸箱等变更信息,对原始舱单/进口舱单信息或卸船作业计划的变更应取得海关和船方的书面确认,同时通知理货员,并在单船记录上登记变更结果;

c) 及时掌握加载箱、退关箱等变更信息。对加载箱应及时向港方或船方索取加载预配资料,取得海关和船舶代理的书面确认;对退关箱应取得海关和船方的书面确认,同时通知理货员,并在单船记录上登记变更结果;

d) 检查前一理箱工班理箱结果,核对理货员填制的理箱单证或理箱信息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方解决;

e) 检查理箱现场情况,指导理货员工作,及时掌握情况,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相应记录。

6. 2 特殊理箱情况处理

6. 2.1溢卸箱或短卸箱情况处理

6. 2.1.1 对无原始舱单/进口舱单而确认在本港卸下的进口集装箱,理货员应按溢卸箱处理。如溢卸箱是重箱,应取得船方的确认。

6. 2.1.2 对有原始舱单/进口舱单而在本港卸箱时未卸的集装箱,理货员应按短卸箱处理。

6. 2.2 残损箱情况处理

6. 2.2.1 当发现进口集装箱外表原残或封志异常时,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通知船方验看,填制“集装箱残损记录”,经船方签认后,提供船方一份。对封志异常的进口集装箱,理货员应重新施加封志,将封号记录在“集装箱残损记录”上,填制“集装箱验封/施封记录”,并应拍摄照片或视频,经船方签认后,提供船方一份。

6. 2.2.2 当发现进口集装箱工残时,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通知责任方验看或按约定方式处理,填制“集装箱残损记录”,经责任方签认后,提供责任方一份。

6. 2.2.3 当发现出口集装箱箱体残损或封志异常时,原则上不应装船,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联系相关方处理;如船方同意装船,应填制“集装箱残损记录”,经船方签认后方可装船,提供船方一份集装箱残损记录。

6. 2.3 箱号、尺寸不符情况处理

6. 2.3.1 当发现实际卸船箱号、尺寸与进口积载图或原始舱单/进口舱单的箱号、尺寸不符时,理货员应做好相应记录,并报告理货组长联系有关方处理。

6. 2.3.2 当发现实际装船箱号、尺寸与出口预配图或海关装载放行信息的箱号、尺寸不符时,理货员应立即通知港方停止该箱作业并报告理货组长联系有关方处理。

6. 2.4 翻舱理箱情况处理

6. 2.4.1 由于船方原因造成集装箱出舱翻舱时,理货组长应取得船方签署的出舱翻舱理箱申请和出舱翻舱清单,及时将出舱翻舱清单交理货员,或将出舱翻舱信息导入有关船舶理箱操作系统。理货员应按照集装箱实际翻出、翻入两个过程,填制出舱翻舱集装箱“理箱单”,并在备注栏内标明“翻出”或“翻入”字样,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一份“理箱单”,或对出舱翻舱理箱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标记的集装箱出舱翻舱前、后的位置,在集装箱积载图上或在有关船舶理箱操作系统中如实调整。

6. 2.4.2 由于船方原因造成集装箱舱内翻舱时,理货组长应取得船方签署的舱内翻舱理箱申请和舱内翻舱清单,及时将舱内翻舱清单交理货员,或将舱内翻舱信息导入有关船舶理箱操作系统。理货员应根据舱内翻舱清单,在集装箱积载图上如实标记集装箱在舱内移动前、后的位置,填制舱内翻舱集装箱“理箱单”,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一份“理箱单”,或对舱内翻舱理箱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标记的集装箱在舱内移动前、后的位置,在集装箱积载图上或在有关船舶理箱操作系统中如实调整。理货组长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6.2.5编制“待时记录”。

6. 2.5 停工待时情况处理

6. 2.5.1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人员停工待时,理货员应做好相应记录,在“理箱单”备注栏内注明“待时”字样,写明待时原因和起迄时间,及时报告理货组长。

6. 2.5.2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提供的记录,按工班汇总编制“待时记录”,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一份。

6. 2.6 节假日或夜班理箱情况处理

在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夜班进行装卸船理箱时,理货员应在“理箱单”备注栏内注明“节假日”、“夜班”等字样。

6. 3 理箱工班结束后的工作

6. 3.1 理货员应按如下要求做好理箱工班结束工作:

a) 当班理货作业结束,填制“理箱单”。“理箱单”应经港方相关人员确认;

b) 如当班交接双方理箱结果不符时,应当班查清,报告理货组长,不得随意更改“理箱单”结果;

c) 如当班交接双方理箱结果相符,而与海关装载放行信息、原始舱单/进口舱单不符时,应以理箱结果为准;

d) 将当班填制的各种理箱单证送交理货组长审核、存查。

6. 3.2 理货组长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理箱工班结束工作:

a) 根据理货员标识的出口预配图,绘制出口集装箱积载图;

b) 根据理货员填制的“理箱单”或确认的已装船集装箱信息,核销海关装载放行信息;

c) 根据理货员填制的“理箱单”或确认的已卸船集装箱信息,核销进口集装箱积载图、原始舱单/进口舱单;

d) 与港方相关人员核对当班全船理箱结果和箱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清;

e) 根据当班所理箱量,编制“理箱日报表”并按船方需要及时提供。

6. 4 理箱交接班

6. 4.1 接班理货员应提前到达指定理箱岗位,与交班理货员办理理箱交接班工作。交接班前,交接班理货组长应共同查看各贝位情况。

6. 4.2 交班理货员与接班理货员应交清理箱依据、资料、设备及有关事项等情况。

6. 4.3 交班理货组长与接班理货组长应交清全船理箱依据、资料、设备及有关事项等情况,交班内容由交班理货组长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6. 4.4 交班理货员应经交班理货组长同意后,方可离船。交班理货组长应在交班理货员全部离船后,方可离船。

6. 5 本贝位理箱结束后的检查

理货员应检查本贝位集装箱有无错卸、漏卸、溢短、错装、漏装等情况。

6. 6 全船理箱结束后的工作

6. 6.1 理货组长应记录船舶作业完工时间。

6. 6.2 理货组长应检查全船集装箱有无错卸、漏卸、溢短、错装、漏装等情况。

6. 6.3 理货组长应核对全船所有理箱依据、相关资料和理箱单证,并满足如下要求:

a)原始舱单/进口舱单、“理箱单”、“集装箱溢短单”箱号、尺寸应相符;

b)海关装载放行信息、“理箱单”、出口“集装箱积载图” 箱号、尺寸应相符。

6. 6.4 理货组长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并提供理箱单证:

a) 根据“理箱单”、“集装箱残损记录”和原始舱单/进口舱单,汇总编制“集装箱溢短单”、“集装箱残损单”,经船方签字后,提供船方、船舶代理、港方各一份;

b) 根据出口集装箱积载图或理箱操作系统确认的实际积载位置,绘制或生成出口集装箱积载图,经船方签字后,提供船方、船舶代理,并根据船方需要提供集装箱积载图电子报文;

c) 编制“理货业务凭证”,经船方签字后,提供船方、船舶代理各一份;

d) 编制“理货结果汇总证明”,经理货机构的业务主管确认后,在开船后2h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如海关回执显示“理货结果异常”时,及时联系舱单传输人查找理货结果异常原因,并向海关报告。

6. 6.5 如船方在理箱单证上批注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内容时,理货组长可同意船方批注;如船方在理箱单证上批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时,理货组长应说服船方不加批注或改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批注,否则理货组长应加反批注。

6. 6.6 理货组长应及时办理全船集装箱交接和理箱签证手续。开船前未完成理箱签证手续,理货组长应及时报告理货机构的业务主管,提前通知港口调度和船舶代理。船舶未办完理箱签证手续,不得开航。

6. 6.7 理货组长应将办妥理箱签证手续的理箱单证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

7   后续工作

7. 1办完集装箱交接和理箱签证手续后,理货组长应将所有船舶理箱依据、相关资料和现场理货人员制作的各种理箱单证及时送交口岸理货机构。

7. 2 口岸理货机构应做好船舶理箱信息查询等服务工作,根据船舶理箱依据和理箱单证及时开列“理货账单”。

7. 3 口岸理货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船舶理箱业务信息和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形成统计分析材料,报其所属全国性理货机构或中国理货协会,由全国性理货机构和中国理货协会汇总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方提供。

7. 4 口岸理货机构对上述船舶理箱依据、相关资料和理箱单证,应按船舶、航次立档保管。保管年限为3年。

参考文献

[1] JT/T 950—2014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单证

[2] JT/T 951—2014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